减免对象范围
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参照企业管理的社会团体、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阶段性减免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具体内容
1.中小微企业
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5个月)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2.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3个月)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3.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5个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4.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5个月)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5.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参照大型企业执行。(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3个月)单位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如何减免
本次减免将通过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实现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跑零次。符合享受条件的单位不需要提出申请和提供材料,只需要同往常一样在税务部门的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应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和发起扣款,完成社会保险费应缴部分(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减半征收部分等)缴纳操作,即可“零跑腿”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其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来源:宁波发布)